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