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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