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逮捕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