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代表受到拘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其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答复代表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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