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应当采取述职等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的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时宣传会议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两次代表活动。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行职责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通报一次。
代表应当采取述职等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的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时宣传会议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两次代表活动。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行职责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