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衔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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