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