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 代表有权就下列事项依法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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