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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