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可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