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