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围绕以下内容,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走访选民、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活动时,应当请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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