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代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有关国家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意见。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