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机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