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个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代表若干人也可以联合视察,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联系安排。
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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