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
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应当填写回执,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办单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将回执分别反馈承办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视情况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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