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