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