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7-22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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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终止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保障成员权利...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明确辅导员职责,规范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 农民专...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组织和个人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农民...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及实...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或者...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不予清退,并...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合并的,各方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合并后...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建立联合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相关企业等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对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质量提升,支持农民...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务时,提供快捷...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服务,并...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开发、中试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更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生产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教育、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乡镇人...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助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并...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