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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