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保障成员权利,增强经济实力。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完善示范社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完善示范社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