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具有成员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
已进城落户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进城落户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可以保留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