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明确辅导员职责,规范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荐辅导员,将辅导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记录等上报至名录库。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组建、登记注册、民主管理、生产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提供免费指导。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荐辅导员,将辅导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记录等上报至名录库。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组建、登记注册、民主管理、生产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提供免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