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