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