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人员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了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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