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