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定期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进行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应聘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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