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教育、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企业、学校等单位搭建产销对接平台,拓展产品流通渠道。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摊位费收取等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超市、农产品专营店,在超市设立经营专柜,以及以其他方式销售自产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摊位费收取等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超市、农产品专营店,在超市设立经营专柜,以及以其他方式销售自产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