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