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建立联合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