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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