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相关企业等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通过创办企业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通过创办企业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