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不予清退,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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