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合并的,各方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合并后,发现被合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隐瞒债务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承继该债务,并可以依法追究隐瞒债务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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