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