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林权、农业生产设施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
涉农金融机构对获得示范社称号、政府奖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资质评级。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林权、农业生产设施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
涉农金融机构对获得示范社称号、政府奖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资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