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务时,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纳税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