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