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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