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