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