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讨论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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