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