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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