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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