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代表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征求推选其担任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并如实向村民代表会议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