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