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九)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十)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二)向国家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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