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小组可以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自村民代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村民小组撤销的,由村民代表现在所属的村民小组履行原推选村民小组的职责。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自村民代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村民小组撤销的,由村民代表现在所属的村民小组履行原推选村民小组的职责。